讲法专栏 | 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遗产?答:不一定!
| 【记者黄绮媚实习黄冰溶】【编辑 方米妮】 | 2019-05-11 21:37:19

当今社会一直倡导“家庭和睦”,
但也有不少子女在父母过世之后,
出现因遗产继承问题而对簿公堂的情况。
近日,社区律师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
有一个问题也被大家反复提及:


我和父母是常年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我是否可以要求多分? 

如果你也对此存有疑问,
不如大家跟着小e一起
看看以下这个真实案例吧!
张大爷和杨婆婆在一起生活了一辈子,双方都于2017年去世。两人在婚姻期间共孕育了四个子女,留下了一套房产、银行存款若干。由于张大爷和杨婆婆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且因张某年龄最小,一直与父母一起生活,所以在二老过世后,四名子女因无法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协议,小儿子张某故向法院起诉。
下面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
案件的情况——
原告意见:
小儿子张某认为自己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直至父母过世,由他照顾父母的起居饮食,父母的经济支出也是主要由他负担,所以依法有权多分遗产,要求:1、父母名下某房屋由小儿子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其他三位子女共同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2、父母银行存款由小儿子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由其他三位子女共同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被告意见:
其他三名子女则答辩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请求,并且提交了轮流照顾值班表以及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用来证明老大老二和老三均照顾了父母,老大老二主要负责生活开支,老三经济能力较差就出力照顾,而原告老四则是最近一年才照顾父母的,因此要求平均分配,不同意原告老四多分。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以及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之规定,原告认为原告对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综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虽原告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与被继承人同住,但原、被告双方均尽了合理的应尽的扶养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多分的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被继承人的上述四项遗产应由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继承,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看到这里,对于文章开头的提问,大家是不是已经有答案了呢?如果还存在疑惑的话,不用着急,咱们接着来听听律师的专业意见——

和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是否必然可以多分配遗产?答案并不一定,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可见,可以多分遗产的事由包括:一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二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未被支持,是因为三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三被告也对父母尽到了抚养的义务,老大和老二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老三则照顾到父母。同时,就算是和父母共同生活,法律规定的也是“可以”多分,并非“应当”多分。


最后,
孝顺父母不仅从法律上来看
是做子女的义务,
是每个子女都应尽的职责,
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律师认为,
兄弟姐妹之间应和睦相处,
面对继承纠纷,
希望大家都能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
多多协商,
家和则万事兴。

有问题不用怕,律师团队坐阵黄花为你解答!
社区律师每月将有固定时间于各社区坐班,免费为街坊解答各种关于法律的疑难杂症,大家如有任何想问的、想知道的,均可根据律师们的坐班时间到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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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别鸣谢:诺臣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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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情况——
原告意见:
小儿子张某认为自己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直至父母过世,由他照顾父母的起居饮食,父母的经济支出也是主要由他负担,所以依法有权多分遗产,要求:1、父母名下某房屋由小儿子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其他三位子女共同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2、父母银行存款由小儿子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由其他三位子女共同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被告意见:
其他三名子女则答辩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请求,并且提交了轮流照顾值班表以及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用来证明老大老二和老三均照顾了父母,老大老二主要负责生活开支,老三经济能力较差就出力照顾,而原告老四则是最近一年才照顾父母的,因此要求平均分配,不同意原告老四多分。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以及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之规定,原告认为原告对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综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虽原告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与被继承人同住,但原、被告双方均尽了合理的应尽的扶养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多分的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被继承人的上述四项遗产应由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继承,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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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未被支持,是因为三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三被告也对父母尽到了抚养的义务,老大和老二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老三则照顾到父母。同时,就算是和父母共同生活,法律规定的也是“可以”多分,并非“应当”多分。
最后,
孝顺父母不仅从法律上来看
是做子女的义务,
是每个子女都应尽的职责,
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律师认为,
兄弟姐妹之间应和睦相处,
面对继承纠纷,
希望大家都能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
多多协商,
家和则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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