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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乐法讯丨微信群里造谣、传谣犯法吗?真的谁建群谁负责?听律师这样说

| 【记者 黄绮媚】【编辑 南山】 | 2020-04-15 21:23:40

                                                                         


近日,

新冠肺炎仍在全球肆虐,

微信群里的谣言也未停歇。




其中有一条谣言甚至连《人民日报》都出来辟谣。




同时,《人民日报》更表示,已于4月9日的凌晨,找到发布该谣言的造谣者(男,42岁,广州荔湾区人),并对其进行了教育。原来该名人士是在所住小区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相关信息后,在家人微信群内发了该信息,提醒家人注意安全,没想到该信息被家人转发至其他微信群及社交媒体平台,而造成谣言四起。


所以各位街坊,

网络平台也不是法外之地,

所说所转发的每一条是需要负上法律责任的。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厘清在微信群、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哪些行为是违法、群员违法违规群主是否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今天小e就特别请来了华乐街特约的社区法律顾问——迅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来给大家详细说说~



1                
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譬如,近期有个别网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聊天或发布信息,无论是群成员或群主等任何人如违反上述禁止性法律规定,均属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经常出现一些“过激言语或者粗俗言语”等,这些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所出现的一些“过激言语或者粗俗言语”等,其中有的语言可能已经涉嫌侮辱他人,违反了民法相关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有的语言甚至已经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因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其基本判断尺度就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3                
群主对群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群成员个人在群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譬如传播虚假信息等,应由违法违规的群成员个人承担,群主只承担管理责任:由平台方依法依约对群主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并可将其纳入黑名单。


但是,如出现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群主自己有故意或者过失等情形,群主也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群成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4                
有网民认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错误理解。


管理责任并非是“让群主也要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的责任”。在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不只有群主一个责任主体,是群主、参与人(发言人)、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等4个主体共同参与。


如让群主一人负担所有人的责任,甚至把管理部门等的责任都归到群主身上,这既不客观,也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个人的责任还是个人承担,群主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因为群主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应该是谁建群谁负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责任,更不是一个责任主体转移自己责任的“出口”。


以上硬货大家觉得有用吗?还是你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亲自联系社区律师?别急,疫情期间,社区律师将在居委会值班(包括现场法律咨询)等线下服务改为电话或微信等通讯方式的服务来进行。            


如需联系社区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的可拨打手机13822183313或13710909915(该手机号亦是微信号,申请加入此微信时应注明:社区法律咨询)。


而企业需要咨询有关企业法治体检及相关企业法律问题,可拨打手机020-83821185或法律服务热线4008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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