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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乐法讯|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效力将跌出“C位”!听听律师怎么说

| 【记者 黄绮媚】【编辑 南山】 | 2020-09-27 23:34:24


相信大家已经知道,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继承遗嘱方面

有这样一个变化: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这意味着什么?

华乐街的社区律师

告诉了小e这样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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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周和小周是周某的儿子。2012年9月8日,周某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在其去世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的房屋中属于周某的产权份额给小周所有。2014年5月6日,周某自书遗嘱,明确在其去世后,其在淘金路上的房屋中属于周某的产权份额由大周和小周共同继承,各占50%。2015年3月17日周某死亡,大周、小周就房屋继承发生纠纷,2016年4月15日,大周将小周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按继承法判决此案,小周持有的公证遗嘱的效力应优于大周所持有的自书遗嘱,相关遗产分配应以小周持有的公证遗嘱为准。


“但自2021年始,按民法典判决此案,判决结果则相反。”社区律师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继承法》第二十条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等规定。


按民法典判决此案,按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等规定,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与“律师对遗嘱见证”等形式所立遗嘱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相关遗产的分配应该以周某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恰恰与按照继承法所判的结果相反。

看完案例介绍和律师说法后,大家是不是对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有了更具体的认知呢?还是你仍有其他问题想要亲自联系社区律师?别急,为了让法治知识在社区居民中得到普及,把《民法典》宣传至各家各户,小e携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在咱们华乐街开设了“华乐法讯”专栏,在为大家说法讲法的同时,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难题。
社区律师事务所简介

该律师所主任李文立律师,执业年限24年,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越秀区法学会常务理事、越秀区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越秀区服务站站长等职务。该律师所社区律师团队,主任亲自挂帅,律师之间合作紧密、相互配合,可更好的为社区居民、商户和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下面是华乐街各社区律师10月值班时间表,

有需要的街坊们可收藏呦~



社区律师的值班时间

可能因实际情况作临时调整,

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社区居民有任何关于法律的疑问也可直接到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103室)进行法律咨询,预约电话:020-8382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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