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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骑走了我的车、还让我为他付了款,我却不能追责?| 小花律师说法【第22期】

| 【图文记者 杨杨】【编辑 方米妮】 | 2021-03-23 12:43:05

                                                                         




身披五彩战衣、脚踏七色祥云

是不少人都曾有过的“英雄幻想”

殊不知,我们早在不知不觉中

便已实现了“脚踏七色祥云”的愿望


           


大街小巷中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

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

不少小伙伴或多或少也都曾

有过几次“糟心”的经历:


比如说——

一不留神,自己的车被他人骑走了

到头来还得支付一笔用车费用


这样郁闷的经历

我们是否又能够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呢

本期小花律师说法,为大家带来详解


案例再现


前几天,刘星(化名)骑行共享单车前往超市买东西,进入超市时,因看到四周没有其他共享单车停放,也没有路人经过,想着“速战速决”的他便只是将车停放在超市门前,未扫码锁车便进入超市购物。


然而就在他购物时,他的车被他人骑走,待他出来后,人和车都已不见踪影。




直到3778分钟后(约3天),这辆被骑走的共享单车才锁车结算,刘星也因此支付了一笔近70元的费用。




支付费用后,刘星感到十分郁闷,便前来咨询小花律师,希望能够从法律角度寻求帮助,以盗窃或非法占有的罪名,追究骑车者的法律责任,追讨自己的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

在这个案例中,

骑车者是否构成盗窃或非法占有呢?

很遗憾,就本案的情况,

刘星无法为自己“讨个公道”。


小花律师说法时间
本期律师:汤小花、谭颖鹏

对共享单车的用户来说,系统要求须扫码锁车,方能停止计费,这也便意味着,倘若他人使用了一辆没锁的车,则扫码打开这辆车的车锁的用户,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从这一层面上来说,未经他人同意,用他人的财产来为自己服务,确实有盗窃和非法占有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看到这里你可能想问,这样刘星不是可以追责吗?

很遗憾,刘星的情况无法追责。

因为盗窃和非法占有都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够认定成犯罪。



在全国范围内,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同一省份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同,各自分别有具体的立案标准。法律给出的盗窃罪量刑标准是:


  •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但具体量刑标准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述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


在本案案例中,刘星损失的金额并未达到量刑标准,因此使用未锁的共享单车给刘星造成损失的骑车者,目前无法追究其责任,且本案例也存在难以取证的问题,即便知道了骑车者的真实身份,也仅可进行批评教育。









     

本期完


【类别 原创】

专题漫画绘制、脚本:杨杨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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