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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榕律师说法 | 整形手术未达预期效果,可以申请索赔吗?

| 【记者 黄丽霞】【编辑 子禾】 | 2021-04-02 00:35:50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为丰富社区居民的法律知识,提升他们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小e携手六榕街刘穗珊物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本公众号——“微社区e家通智慧六榕”开设“六榕律师说法”专栏,希望在给大家说法讲法的同时,也帮助街坊们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难题。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

整形美容现已成为

部分群体关注的话题之一。

倘若消费者在整形机构做整形手术后,

却发现手术没有达到约定的效果,

同时还带有术后疤痕,难以修复。

面对这种情况,到底该如何是好?


律师说法


医疗整形,

如果手术后没有达到

双方约定的预期效果

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

这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一、违约责任




因消费者和整形机构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整形机构没有严格按照手术前双方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其义务,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若消费者和整形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手术预期效果,应当按照通常的标准来衡量效果差距,并根据差距的大小,以及整形手术的特殊性,要求整形机构减少费用或退款。


二、侵权责任




除了违约责任外,消费者有权根据整形机构存在的过错,如因手术医生经验不足而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其未能获得应有的整形效果,并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整形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抚慰功能与惩罚功能,其适用前提有二,即受害人提出赔偿精神损害且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感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黄丽红、刘穗珊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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