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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一个小细节,让“执到宝”变“一场空” | 农林漫说法

| 【图文记者 杨杨】【编辑 方米妮】 | 2021-08-25 11:12:24

                                                                         





栏目语 · 农林漫说法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更多的农林街坊知道应如何在生活中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越秀区司法局、农林街道办事处、农林司法所携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推出“农林漫说法”专栏。专栏以原创漫画、案例回顾、法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讲述那些生活中的常见法律案例。




第六期:

“阴阳”合同








【案件回顾】




两年前,林叔曾在养老院举办优惠活动时交纳500元定金,为自己预留了一张床位,当时院方承诺如林叔最终未使用床位,可退还500元定金,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两年后,林叔正式退休,准备到养老院使用自己预订的床位安享晚年。然而,林叔到养老院报到后,才发现费用与两年前院方承诺的不一致。          

         

考虑到实际费用过高,林叔权衡再三后决定放弃使用床位,并要求养老院退还定金,但院方却表示,是林叔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来使用床位,按照合同约定,养老院无需退还定金。          



【调解记录】




眼见自己既无法按优惠价格享受相应服务,也无法要回已经支付的定金,林叔感到非常生气,便选择向社区居委会求助,并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找到了社区律师顾问,希望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在仔细查看林叔带来的合同后,社区律师顾问发现了不少疑点。合同是格式合同,然而末尾的签章处却只有个人签名,并未加盖养老院公章。合同中确实有“500元为定金,若7天内不入住不予退还”的条款,但条款被蓝色笔迹划去,旁边并无签署修改人的姓名,也未注明具体修改日期。          

林叔表示,养老院如今不承认自己所持的合同,同时也找出了院内存档的另一份合同,而那份合同上关于500元定金的条款并无被蓝色笔记划去的情况。          

         



【办案思路及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结合本案情况,林叔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对于定金条款的“划除”,双方是有歧义的。林叔所持合同上的“划除”痕迹是用不同于合同打印体的蓝色字迹笔墨划去的,且未对此修改进行任何落款,难以认定实际修改人与修改时间。倘若养老院存档的合同中也有相同痕迹的话,则可以认定双方对划除定金条款达成一致变更意见,但实际上养老院存档的合同中并未划去定金条款,因此无法认定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          



【办案结果】




如前所述,林叔要求养老院退还定金的主张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因此最终林叔未能讨回已支付的定金。



【案件办理启示】




签订合同时需要多留一个心眼,尤其是对于双方同意变更的条款,必须要在双方合同上同时进行同样的变更,并进行落款,以便日后作为认定修改人与修改时间的依据。


同时,如签订合同的对象非自然人,则必须要求对方加盖企业公章,方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期完

*原创图文,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漫画绘制 / 脚本: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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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为农林街真实发生的纠纷事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所使用名字均为化名,部分可能暴露人物身份的情节与细节均已采取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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