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将“再婚无法继承遗产”写进遗嘱,但结果…… | 农林漫说法
| 【图文记者 杨杨】【编辑 方米妮】 | 2021-09-14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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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更多的农林街坊知道应如何在生活中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越秀区司法局、农林街道办事处、农林司法所携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推出“农林漫说法”专栏。专栏以原创漫画、案例回顾、法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讲述那些生活中的常见法律案例。
第七期:
一生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林哥亲笔书写遗书及签名,注明了年、月、日,并经数名证人见证签名,就其居住房产予以处分,故其书写遗书为自书遗嘱。
公民所立遗嘱受到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所立遗嘱只能将遗产分配给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林哥将其房产赠给其侄子小农,是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林哥去世后,林嫂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即便林嫂选择再婚也是人之常情。
小农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主张实际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而提出,故本案为遗赠纠纷。但由于林哥生前并未将其房产列入遗赠范围,小农也不是林哥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小农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林哥立下遗嘱设定约束内容,限制林嫂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所以林哥遗嘱中“若我妻子今后另嫁,则我名下的房产归我侄子小农所有”的内容应属无效,即小农受遗赠的内容为无效内容。
综上所述,小农的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从本案可知,如果想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除了要按照法律规定立遗赠、避免错立为遗嘱外,还需格外注意所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也将导致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