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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街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法制宣传巡回讲座,首站在这里!| 我为群众办实事

| 【记者 郭仲然】【编辑 楚韵】 | 2021-10-01 1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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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大量普及深入到居民千家万户,全国范围内电动自行车也因使用不当伴着各类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加强广大群众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在大东街党工委、办事处的部署和指导下,大东街普法办与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组建了大东街普法宣讲团(以下称宣讲团),就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普法宣传及公益法律服务在辖内16个社区开展巡回讲座活动。






今日上午,首场宣传讲座活动在中山三社区居委会进行。本次活动邀请了大东街社区法律顾问、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的叶继顺律师向社区居民及电动车相关从业人员讲解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危害、停放和充电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对四川成都电动自行车事故及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让市民在处理电动自行车纠纷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讲。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认识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重要性,围绕讲座介绍的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还开展了有奖问答,受到现场社区居民和街坊的热烈响应。




据大东司法所所长傅声华介绍称,“希望在座的居民了解相关知识后,甚至可以以点带面的引导、劝导身边使用电瓶车的车主规范操作,最大范围地扩大此方面的知识传播,做到人人熟识法律,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使用不当电瓶车而引发事故。同时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居民能够因为了解后在社区生活小区广泛宣传安全使用电瓶车的必要性,为辖内的幸福生活奉献自己的力量。”



普法园地
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相关规定

(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要求: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等部位停放、充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1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3)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要求: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47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消息来源:大东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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