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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乐法讯 | 宠物狗伤人,饲养人如何担责?律师告诉你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 【记者 黄绮媚】【编辑 肖华 见习编辑 陈美宛】 | 2021-11-26 11: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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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人喜欢养小宠物

来增加生活乐趣,

其中性格活泼、善解人意的宠物狗

更是大部分家庭的养宠首选。

但随之而来,因养狗不办证、

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狗粪便、

大型犬不佩戴嘴套等不文明养狗行为

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甚至宠物狗咬人事件也时有发生。

当宠物狗发生伤人事件时,

饲养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什么规定呢?

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放


近日,华乐街的社区律师在辖区居民微信群上就看到了这么一个邻里纠纷事件:

社区居民陈某晚饭后带着自家的宠物狗毛毛在小区里面散步,但没有对毛毛牵绳,并让毛毛任意在小区的人行道路上自由奔跑,陈某则慢慢跟随其后;这时同小区的梁某带着刚满3岁的女儿美美在楼下散步时正巧与毛毛迎面相遇,突然毛毛猛地扑向美美,将美美扑倒在地后并咬伤了其手臂。




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情况,律师向小e解说,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自觉履行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以防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发生,保障公民健康与人身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此次事件中,陈某在携犬出门时未对犬只牵绳,而是任由其自由奔跑,故陈某在饲养犬只的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未尽到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尽的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再者,陈某并不能举证证明美美的损害是由于美美或美美的监护人梁某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因此,陈某应对美美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律师呼吁,携带犬只出门,应该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牵绳、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共建文明和谐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看完律师说法后,
大家是不是对民法典
是不是有了更具体的认知呢?
你是否仍有其他问题
想要亲自联系社区律师?

别急,为了让法治知识
在社区居民中得到普及,
把民法典宣传至各家各户,
小e携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
在咱们华乐街开设了“华乐法讯”专栏
在为大家说法讲法的同时,
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生活中
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难题。


社区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起,该律师所李文立、蔡小奋、毛丽敏、丘依红等律师分别担任华乐街所属10个社区的法律顾问,擅长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房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法律业务。


下面是华乐街各社区律师在2021年12月的值班时间表,有需要的街坊们可收藏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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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律师的值班时间可能因实际情况作临时调整,敬请谅解。


社区居民有任何关于法律的疑问也可直接到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103室)进行法律咨询,预约电话:020-83821185。


华乐大厦南塔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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