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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到饭店要被收取开瓶费?律师称此属霸王条款 | 小花律师说法【第35期】

| 【记者 黄绮媚】【编辑 方珧】 | 2023-03-02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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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用餐消费时,不少饭店、餐厅总会以茶位费、包厢费、开瓶费等名目额外多收取顾客的费用,但这是否合法合理呢?近日,越秀区登峰街的社区律师就收到辖内街坊前来咨询了相关问题,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01

案件回顾



金先生平日外出吃饭时,总会习惯带上自家珍藏的好酒用以佐餐。某日朋友订了一家西餐厅邀请金先生一同前往相聚,金先生特别自带了一瓶白葡萄酒赴约。到了餐厅问店员借开瓶器时,金先生却被告知,店里不允许自带酒水,否则需要加收200元/瓶,金先生很气愤,但经朋友好言相劝后,最终还是放弃了喝自带的酒,消费了店里的酒水。对此,金先生咨询律师针对上述问题有什么维权的渠道。


02

小花律师说法时间



本期律师:汤小花、梁成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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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金先生的陈述,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饭店自设条款“自带酒水需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金先生完全有权依据法律拒绝这种强制性交易。


因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即便是在饭店消费,消费者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店内购买酒水,饭店经营者无权强迫消费者必须在店内购买。


此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服务员说自带酒水加收开瓶服务费是饭店的规定,可视为饭店的格式条款,这种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条款。因此,消费者也不需要理会,可以拒绝支付开瓶费。如果对方强行要求支付开瓶费,需要让对方开具相应的发票,注明相应消费项目。后续消费者可以此作为凭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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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绘制:杨杨

特别鸣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梁成允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与法律指导意见由专业律师提供;配图绘制使用软件包括MediBang Paint、Comic Captions、Adobe Photoshop、SuperMe、Mind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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